人民助学金中的伙食费标准,六类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每人每月十五元五角,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人每月十四元。发给学生伙食费多少,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酌情评定,一般可分成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人民助学金标准中的困难补助费,高等学校每人每月四元,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每人每月三元。少数民族学生每人每月可再增加二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以及假期回家路费(最多一年一次)的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可分定期和临时补助两种,定期补助的等级。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专业的学生伙食费,不论国家职工和其他学生可在一般学生伙食费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伙食费,加发的具体幅度,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学校对上述加发的伙食费,一律拨给食堂,不发给学生本人。
三、人民助学金的评定,要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要求享受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包括伙食费和定期困难补助),应于入学后一次提出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由系审查,学校批准,按月发给。学校对批准享受伙食费和定期困难补助的学生,要每年复审一次。学生申请人民助学金,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农村人民公社提供必要的证明。
对申请人民助学金学生中的工农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青年和港澳青年、归国华侨子女以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社来社去”的学生,在和一般学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照顾。
四、加强学生伙食的管理,安排好学生生活.学校领导必须加强后勤工作,切实搞好学生伙食的管理工作,注意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的杂项开支,努力办好伙食,使学生吃得好一些,吃得省一些。学生的伙食原则上应采取包伙或半包伙(只包副食,不包主食)的办法,切实教育学生将学校发的伙食费真正用于伙食,要计划用粮,防止浪费。
五、当年度的人民助学金,必须保证用于学生伙食和解决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困难的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六、凡工龄不满五年的学生和其他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以及经学校批准的因病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以内的学生,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伙食费部分均照常发给。但对加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伙食费和享受定期困难补助部分应停发。毕业班学生的人民助学金,在分配工作规定离校日期以前仍由学校照常发给。分配工作离校时应在“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上注明发至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