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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阶段:二至三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进行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最后一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在培训期间,要安排住院医师参加基层预防、保健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由科主任负责,有关科室上级医师集体指导。在第二阶段培训期间,可采取专人指导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住院医师的考核成绩,可根据政治思想、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不同内容,采用评分、学分积累制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完成第二阶段培训后,由培训基地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在卫生部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住院医师培训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教育司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相应机构,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十五条 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培训管理机构,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医院考核、晋升等级的条件之一。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其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应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主要是对住院医师进行医德、医风和严格的临床工作基本训练。可参照培训基地第一阶段的培训办法,根据住院医师不同学历层次,分别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住院医师完成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医院可根据需要,选送已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到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培训或专科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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