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管理规则
(卫生部 1996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LPT),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是为了鉴定全国卫生系统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可用于选拔出国进修人员、在职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以及评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等。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并授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依据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组织实施此项考试。
第四条 此项考试设英语、日语、德语、法语和俄语五个语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此项考试的试卷、录音磁带、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启用后按内部文件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章 考区
第六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全国设立30个考区。各考区定名为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X考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主管。考区有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本规则组织实施考试。
第七条 各考区应按规定对试题失密、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如实上报。
第八条 考后试卷、录音磁带必须全部当场销毁,不得作它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
第九条 各考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并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办理财务结算。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条 考区考务人员由考区主任(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兼任)、项目承办人和监考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考区主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