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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暂行规定
(1963年6月19日)


  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干部和勤杂人员)的配备,应当贯彻精简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并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职工业余学校,应实行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办法,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充分运用兼职教师。现对企业职工业余学校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职工业余初等和中等学校(班级),专职工作人员应该在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内配备;举办大专学校(班级)的,可以另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学员三十名左右配备一名。

  二、有些企业,举办中等专业班级较多,生产地址分散而必须分别设点上课,或其他特殊原因,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必须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时,应征得所在地劳动部门和职工业余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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