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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内务部关于提前回国的留学生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61)内人工字第18号 1961年4月29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1)人调工字第14号来函已收悉。关于不能继续在国外学习而中途回国的留学生,他们回国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待遇,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教育部已经补发毕业证书的,可按一九五八年《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处理;没有补发毕业证书的,可参照国内同等修业年限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临时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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