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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59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1959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
(1959年6月5日)


  1959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在1958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贯彻党委领导的原则,继续贯彻阶级路线,认真贯彻按学校情况分别保证招生质量的原则,并要完成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

  根据上述要求,对于今年高等学校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招生采取统一领导与分散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定和有关招生工作的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办理招生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高等教育局(厅),在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省、市、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建立招生机构,统一办理本省、市、自治区招生的各项工作。
  对于招生考试有特殊要求的学校,可以单独招生。
  所有招生的高等学校,均应在当地党委和招生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生工作。

  二、各中央部门领导的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人数,以及考生来源较多的省、市支持考生来源不足的省、市、自治区的调剂人数,由教育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学校协商制订调剂方案。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彼此招生的少量调剂人数, 由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自行商定。
  确定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招生的高等学校和系科(专业),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在报名以前向考生公布。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人、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在职干部的报考年龄,各地可以适当放宽)的青年,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考高等学校:
  (一)高级中学今年毕业生持有学校介绍报考函件的;
  (二)中等专业学校今年毕业生,经主管业务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学,并持有学校介绍报考函件的;
  (三)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在职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持有所在工作单位的介绍报考函件的;
  (四)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持有原籍县(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部队团以上单位的证明函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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