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
(1957年7月12日)
为了加强对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监督工作,以保证国营企业利润及时地、足额地解交金库,并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制,经我们共同研究商定:
一、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及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等了个部门所属的生产、供销、建筑安装系统的全部国营企业利润,自1957年7月1日起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
二、为了有利于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执行,便于税务机关监督工作,在“国营企业利润解交办法”未发布以前,特根据各部(局)的具体情况制定“关于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几项规定”,随文附发,各企业及各级税务局均应遵照执行。
三、各部门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解交利润的办法,亦按本规定执行。
四、各主管企业机构和基层企业,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工作,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关于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及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等7个部门所属的生产、供销、建筑安装系统的全部国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解交的利润,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机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并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监交。
监交利润的税务局即为国营企业利润的收入机关。
第三条 企业解交利润的交库方式规定如下:
(一)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及民用航空局等均以主管部(局)为交库单位(以下简称交库单位),集中解交金库。共所属各区航运管理局、区海运管理局、区港务管理局、修造船厂、公路工程局、航务工程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各农垦局及农垦部直属的各国营农场、牧场、各管理处、专业航空队、供应处、飞机修理厂、电讯器材修配所为汇解单位(以下简称汇解单位),汇解的利润,由所在地税务局监督汇解。
(二)教育部、卫生部、广播事业局等,均以各主管部(局)为交库单位。委托所属的仪器厂、模型厂、出版社、生物制品所、唱片厂、广播事业管理局的安装工程队、北京服务部、中国唱片厂为交款单位(以下简称交款单位),由当地税务机关就地监交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