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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等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


  第四条 监交和监汇的根据规定如下:
  (一)交款单位(包括集中交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数额解交。
  (二)交通部、农垦部、民用航空局所属汇解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数额汇解主管部(局)。
  粮食部所属汇解单位应当按照快速月报所列的数额汇解主管部。

  第五条 监督交库根据的核定与下达程序规定如下:
  (一)主管部(局)应当在保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所列交款数额的前提下,结合所属企业各季度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预算交款计划编审和执行的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各个季度的交款计划,报送财政部(年度计划未经批准前,可以先按计划草案或国家颁发的利润控制数字编制,俟年度计划核定后再调整)。
  (二)财政部收到各主管部(局)的季度交款计划以后,分别由主管财务司在八天内审核完毕列明核定数字,退回主管部,并以副本抄送税务总局。
  (三)主管部(局)收到财政部核退的季度交款计划后,应当在保证计划所列季度任务的前提下,分配各管理局或区管理局,基层企业、管理处,并将汇总表抄送税务总局。
  季度分月交款计划下达时,并将副本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据以监交或监汇。
  调整或修改各部(局)所属单位季度交款计划时,在不影响主管部(局)总的季度交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由主管部(局)自行调整或修改。调整或修改后的计划下达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如果影响主管部(局)总的季度交款任务时,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再比照原计划下达程序下达。基层企业不得自行调整或修改交款计划。
  (四)粮食部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应当在每月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上级报送快速月报的同时抄送所在地税务局一份,据以监汇。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监交的,应当将收到的上项计划数额再分别下达。
  (六)在季度开始以后,如果各交款单位,汇解单位尚未收到上级计划时,税务机关应当先按企业自编的计划草案监交或监汇;如果企业没有编出计划草案或月份会计决算报告、快速月报时,可以由企业和税务机关商定估交数字先行交库或汇解主管部、局,俟主管企业机构的正式计划下达或月份会计决算报告、月份快速月报编出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 各部(局)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利润,可以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数额于次月15日以前解交;如果企业交款到期以前,实际实现数额仍未编出时,可以由企业和税务机关商定估交数字先行交库,俟实际利润数额实现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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