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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等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利润交库和汇解期限规定如下:
  (一)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民用航空局、广播事业局集中解交的利润及由所属基层企业解交的利润,都应当在本月月底前一天以前分次交足当月利润。具体交款次数,可由当地税务局和交款单位商定。
  (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属各区管理局、管理处的利润,应当在每月25日以前将当月利润汇解主管部(局)。
  粮食部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每月的利润,应当在月份终了后30日以前向主管部汇足。
  农垦部所属各管理局的利润,分月汇解主管部,并应当在每季季度终了十天以前汇足当季利润。

  第八条 交款单位解交利润时,应当填具四联交款书,一并送交收款金库,金库于收款签章后,一联存查,一联转送监督交库的税务机关,二联退还交款单位作为记账根据和层报主管部据以结算。

  第九条 金库收款的手续,依照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与主管部(局)办理季度结算和年度清算以后,应将结算、清算结果通知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结算、清算以后,如果主管部(局)季度或年度的累计实际利润超过批准的计划利润,即为超计划利润。超计划利润扣除应提的超计划利润企业奖励基金和基层企业社会主义竞赛奖金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40%由主管部(局)留存。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办法使用。
  (二)60%解交金库。由主管部集中解交的,应当在接到财政部结算、清算结果的通知后五天内解交;由主管部(局)委托基层企业解交的基层企业,应当在接到上级的通知后五天内解交。
  主管部集中解交的,由税务总局通知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由基层企业解交的,监交机关与监交根据的下达程序和解交计划利润相同。

  第十二条 结算、清算以后,如果季度的累计实际利润小于已交金库的利润数额时,超交的数额,可以抵交下期应交利润;主管部(局)要求退还时,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抵交或退还的具体企业单位,由主管部(局)或主管企业机构通知税务总局逐级转达企业所在地的监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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