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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中等及初等学校教职员工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指示

  (三)申请手续繁复,审批不及时、不合理。福利费审批手续一般是个人申请,小组讨论通过,基层提出意见,送区、县福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四川省眉山县甚至规定小学教师的补助要县长批准,中学教师的补助要宣传部批准。从申请讨论到批准往往非难多端,拖延很久,困难不能及时解决。辽宁省阜新市胜利小学教师孟庆仁因母亲患病请求补助,直到母亲死后安葬了才批下来。沈阳市张家堡小学教师李殿清因爱人生产没有钱买小米,申请临时补助,三个月以后才领到。由于审批手续层次多,不了解情况,层层不适当地打折扣,这种任意削减数字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辽宁省一教师估摸了上面这一规律,自己需要20元的补助,但申请了80元,结果区、县各扣了20元,给他40元,他领到补助后,用了20元,把余下的20元寄还给县里。

  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说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是教育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缺乏群众观点  不关心教工疾苦,不相信群众,不进行检查。各级教育工会组织(首先是全国委员会)对于协助行政用好福利费以及宣传工作方面也都做得很不够。这是产生上述各种不合理现象的主要原因。

  为了改进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福利费的作用,切实解决教工的生活困难,特作如下指示:

  (一)福利费必须全部用于解决教工的困难,不许积压、克扣和挪作别用,并不应节余。

  (二)福利费的设置主要是解决教工生活困难,不能有其它条件限制。对困难多,负担重的教工,应首先予以照顾。

  (三)福利费应大部分放到基层教工福利委员会去,由教工福利委员会掌管使用。在县(市)或区(直辖市的)可酌留一部分(20%左右),以作调剂或重点补助之用。各大、中城市的福利费在不影响解决教工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用部分福利费作为集体福利事项(如教工营养食堂、教工托儿所等,但补助费不得超过20%)的补助费。
  基层教工福利委员会,城镇中等学校和规模比较大的小学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行政、工会和教师选举的代表等组成;乡村以乡或学区为单位,由行政、工会和教师选举的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工会主席或生活委员担任),并负责福利费的使用和审批工作。审批程序是:由个人申请,经过基层教工福利委员会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主任委员批准)。申请、审批的手续,必须简便及时,不得拖延误事。关于福利费的保管及有关会计事宜,应由学校行政方面负责,每学期应向教工群众公布福利费的收支帐目,并应定期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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