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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
(1956年5月29日 (56)中师行张字13号)


  师范学校规程已经本部3月21日第四十八次部务会议通过,特发布试行。各地如有修正意见,于1957年1月以前报部。前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1952年公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即行作废。

  此令。

  部长 张奚若

  师范学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范学校是国家的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

  第三条 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是三年。

  第四条 师范学校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是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入学年龄是15足岁至25足岁。

  第五条 师范学校为了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给学生以优良的示范和有效地进行教育实习,应设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六条 为了提高在职小学教师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可责成师范学校设函授部。

  第七条 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都由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师范学校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根据国家既定的教育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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