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师范学校按照所在市(包括省辖市在内)、县的名称命名。如果一个市、县同时有几所师范学校,名称并按照数字顺序排列。
专为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师范学校,称做幼儿师范学校。
专为少数民族设立的师范学校(或幼儿师范学校),称做民族师范学校(或民族幼儿师范学校)。
第十条 民族师范学校原则上应采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二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师范学校暂设下列科目:语文及语文教学法、数学及算术数学法、物理学、化学及矿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达尔文主义基础、自然教学法、地理及地理教学法,历史及历史教学法、政治、心理学、教育学、少年先锋队的工作、学校卫生学、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唱歌教学法、图画及图画教学法、教学工厂实习、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及实习、教育实习。民族师范学校,并可设民族语文。
幼儿师范学校暂设下列科目:语文、数学、物理学、化学及矿物学、植物学、动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达尔文主义基础、地理、历史、政治、幼儿心理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卫生学、语言教学法、认识自然教学法、体育及体育教学法、音乐及音乐教学法、绘画手工及绘画手工教学法、教育实习。民族幼儿师范学校,并可设民族语文。
各科授课时数和教学内容,另在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中规定。
师范学校教学必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所审定或指定的教科书。
第十二条 师范学校的教学,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和面向小学(或幼儿园)的原则,要注意启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促使学生能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和专业的知识技能。
第十三条 师范学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实习(教育实习办法另定)。
第十四条 师范学校必须注意学生在体育、音乐和图画等方面的学习与锻炼,应在课外规定时间,辅导学生练习。
第十五条 师范学校除普通教室以外,还应设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图画教室、音乐教室、乐器练习室、体育场、图书馆和阅览室,并应创造条件设教学实习工厂、实验农场或农业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