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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第十六条 师范学校的教学单位是班,每班学生数以40人为宜。

  第十七条 师范学校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采用秋季始业制度,8月1日是学年度的开始。每个学期授课、教育实习、考试时间与放假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师范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师范学校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上课、课间休息、自习)不得超过9小时,上课时间每节是45分钟。

  第十九条 师范学校学生成绩包括学业成绩、操行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记分方法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分制分作五分、四分、三分、二分、一分五级。
  学业成绩和实习成绩都以三分为及格,对操行成绩不满三分的学生,应令退学。

  第二十条 师范学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和毕业成绩,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
  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时在校内、外学习与生活的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分数和评语,须交教学副校长审查。
  教育实习成绩,由实习主任商同附小校长(或幼儿园园长)和有关的师范学校教师、附小教师(或幼儿园教养员)负责评定。

  第二十一条 师范学校学生,各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学科不满三科的,准在下一学年开学以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升级;仍有二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由校务会议讨论确定他应该升级还是留级(对毕业成绩的处理亦同)。
  学生学期成绩如果有不及格的学科,应准在下一学期开学以前补考。
  学校必须负责组织应该补考的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补习不及格的学科。

  第二十二条 师范学校学生,请假时间如果已超过一学期授课时间三分之一,一般不得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在下一学年开始以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师范学校学生在同一年级内,最多只准留级一次,在师范学校整个学习期间内,最多只准留级两次,如果超过此限,应即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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