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师范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都及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成绩优秀的(操行五分,语文、数学五分,教育实习五分,其它科目满四分),发给优秀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监制,发交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管理;责成师范学校在毕业典礼会上,隆重发给。发给以前,并须加盖校印和校长的名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长
师范学校设校长,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提请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任命,负责领导全校人员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一切有关师范学校的决定和指示;制定与组织实施全校工作计划;检查并帮助提高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领导全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全校人事工作;支配学校经费;关心师生的健康,推动福利事业;指导学校工会、青年团、学生会等社团工作;定期总结工作,向上级报告。
校长应负责领导附属小学(或幼儿园)的工作,并和本校毕业生保持联系,给以教学上的指导和帮助。
校长原则上应该兼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副校长
范师学校设教学副校长,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提请省、自治区、市人民委员会任命,作为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助手,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工作:指导并督促教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正确使用国家所规定的教科书;领导各科教学小组的活动,检查并研究改进教师的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促教育实习的正确实施;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政治思想情况,审核学生的操行成绩;监督与指导全校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领导图书馆、实验室的工作;组织教职员业务与政治理论学习。当校长不在校时,代行校长的职务。
教学副校长必须兼课。
第二十八条 校务办公室
师范学校设校务办公室,总管全校行政事务工作,以便创造优良条件,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校务办公室设主任,由校长提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作为校长领导行政事务工作的助手。
校务办公室设职员若干人,在办公室主任统一领导下,分别掌管日常校务工作;学生生活的指导;校舍的修建管理;学校设备及日常用品的供应保管;学生教师膳食的经营检查;师生员工的福利事业;学校的安全保卫以及会计、出纳、文印、收发、注册、统计等工作。并设校工若干人,负责全校的勤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