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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
  师范学校设图书馆,供应全校师生教学上、学习上所需要的书报、刊物。
  图书馆设管理员,由校长任命,在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图书的采购、登记、保管、出纳、统计等工作;并担负管理阅览室,协助各科教师组织读书座谈,帮助师生选购图书等工作。
  必要的时候,校长可选定教师一人兼任图书馆主任。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
  师范学校设各种实验室,供物理、化学、生物等科教学实验的应用。
  实验室设管理员,由校长任命,在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实验用品的登记、保管和使用消耗的统计工作;并接受有关教师的指导,担负实验前后仪器、标本、药品、图表的准备和清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卫生室
  师范学校设卫生室。
  卫生室设校医和护士,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配,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导。负责学生健康的检查、疾病的预防和初步诊疗工作;指导学校膳食的改善和学校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并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教育工作。

第四章 校务会议

  第三十八条 校务会议是体现学校集体领导的重要机构。它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中等师范教育的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讨论、审查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预决算;听取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有关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有关教学、教育方法,有关教育实习或附小(或幼儿园)工作等的报告;研究学生学业成绩、健康卫生情况和政治思想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和奖惩问题;讨论如伺提高教职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学校其它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教学副校长、校务办公室主任、全体教师、校医、附小校长、附属幼儿园园长和党、团、工会代表组成。必要的时候,校长可指定或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列席。
  校务会议由校长担任主席,每月召开一次。必要的时候,可召开临时会议。
  校务会议设秘书一人,就教员中选定,任期一年。
  校务会议必须有详明记录。

  第四十条 校务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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