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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具有投考师范学校资格的学生,经过入学考试和体格检查,被认为合格录取后,方可入学。成绩优秀的初级中学毕业生(操行五分,语文、数学五分,其它科目满四分),身体健康,并志愿进入师范学校学习的,可经学校保送,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免试入学。

  第四十二条 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师范学校学生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积极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增强体质,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或幼儿园教养员。
  (二)善于支配自己的时间,准时上课,按时复习,独立地完成作业,认真地进行教育实习。
  (三)尊敬校长、教师,上课下课要起立致敬,在校外相遇要行礼。听从校长、教师的教导,自觉地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各项规则。
  (四)尊敬附属小学的校长、教师(或附属幼儿园的园长、教养员),在进行教育实习的过程中,听从他们的指导。
  (五)对待同学做到真诚友爱、团结互助。
  (六)热爱儿童,能根据小学学生守则帮助他们;使自己的言行成为儿童的模范。
  (七)对人有礼貌,尊敬长者,帮助年老、体弱和有病的人。
  (八)热爱劳动,作好值日和各项服务工作。
  (九)爱护学校的和一切公共的财物。
  (十)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的仪表。
  (十一)积极地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十二)爱护学校和班级的荣誉,劝止同学一切不良的行为。
  (十三)随身佩带校徽或学生证,谨慎保存。

  第四十四条 师范学校对于成绩优良或有其它模范行为的学生,应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发给奖品、奖状,以示奖励。

  第四十五条 师范学校对于不守校规、违犯纪律的学生,应着重进行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的处分,须经过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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