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以后,经过校长批准,可以宣布撤销其处分。

  第四十六条 师范学校学生因病或因为特殊事故必须休学的,可申请休学,经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书。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师范学校学生一般不应中途请求转学。如果确有重大原因必须转学,可经过校长批准(尽可能由学校先征得所转学校的同意),发给转学证明书,并注销其学籍。师范学校学生转学,一般以转入师范学校为限。在第三学年不得请求转学。

  第四十八条 师范学校学生一般不应中途请求退学,如果确有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经过校长批准,发给修业证明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九条 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须服务教育工作三年,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务期间,不得升学或自动转业。
  师范学校毕业生,如果因病或由于其它重大事故暂时不能服务,可由学校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核准,暂缓服务。

  第五十条 师范学校毕业生,如果得有优秀生毕业证书,可由学校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保送,免试升入高等师范学校深造。此项保送名额,一般不得超过应届毕业人数的5%。

第六章 社团

  第五十一条 师范学校应建立教育工会、青年团、学生会等社团。各社团分别团结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任务;推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政治、业务、文化学习和文娱活动;关心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生活福利,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学校行政领导应切实辅助工会、青年团、学生会的工作,以便发挥群众力量,办好学校。

第七章 财务及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师范学校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发给;经费开支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的规定执行。
  师范学校的经费预决算,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审定,最后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