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命令[失效]


  第五十三条 师范学校为了保证完成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全校人员的活动,使全校的人力、物力能充分发挥作用,应在工作、学习、生活和财物的使用保管各个方面建立必要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师范学校应保存以下各种主要的文件、表册:
  (一)国家关于师范学校的法令、规章,领导机关的指示、命令、通报等;
  (二)学校的通告、决定和各种规章制度;
  (三)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种专题总结材料;
  (四)学校历年大事记要;
  (五)校务会议记录;
  (六)教室日志;
  (七)奖惩事项和发给奖状奖品的登记簿;
  (八)发给毕业证书和学籍证明文件的存根;
  (九)校产和教学设备的登记清册(包括校舍平面图,基本建设蓝图等);
  (十)经费预算、决算书;
  (十一)收发文簿和公文档案;
  (十二)历年学生学籍簿;
  (十三)教职员学生的档案材料;
  (十四)教职员工登记册;
  (十五)学年初、学年末的报表和其它重要的统计表册。

第八章 初级师范学校

  第五十五条 适应地方初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可以设立初级师范学校。初级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初等学校一至四年级的师资。

  第五十六条 初级师范学校招收15足岁至25足岁的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修业年限是三年或四年。

  第五十七条 专为培养幼儿园教养员的初级师范学校,称做初级幼儿师范学校,修业年限是三年。

  第五十八条 初级师范学校的科目设置,按照初级师范学校(或初级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关于初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升学问题的处理,不适用本规程第五章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除开本章各条所规定以外,本规程其它部分原则上都适用于初级师范学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