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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中学、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教育部关于在中学、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1955年11月17日)


  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工具,同时也是社会斗争和社会发展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实现了历史上所没有过的高度的统一,并且正在掀起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潮。因此,在占人口90以上的汉民族中间,大力推广普通话,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迫切任务。而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用普通话教学,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将起重大的积极作用.学生学会说普通话,毕业以后从事各项建设工作就有了更好的交际工具,更便利于发挥自己的才能。教育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从1955年10月15日到23日在首都举行,会议一致同意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吴玉章主任所作「文字必须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改革」的报告和教育部张奚若部长所作「大力推广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的报告,并通过了八项决议。教育部完全赞成这个决议。为了使会议的决议能够在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中正确地贯彻执行,特作如下指示:

  一、全国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必须逐步用普通话教学,使学生学会说普通话.在学校中用普通话教学,首先从语文科做起,逐渐推广到各科.语文科以外的学科,如果条件允许,也应该尽早用普通话教学。

  二、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使用普通话教学,对学生的初步要求规定如下:
  1.小学应该要求学生学会拼音字母(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汉语拼音文字方案没有发表以前,暂用注音字母,下同),准确地发音、拼音和朗读,课内外练习说普通话。
  2.中学应该要求学生学会拼音字母,准确地发音、拼音和朗读,课内外说普通话。
  3.幼儿师范、初级师范、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应该要求学生除达到对中学生的要求以外,还得掌握基本的语音知识。用普通话试教。高等师范学校应该在最后一学年的一学期内设「语音基础知识」一科,每周教学二小时。
  4.中、小学和各级师范学校的课外活动,如唱歌、朗诵、演讲、说故事、演话剧等,应该尽量使用普通话。
  5.各级师范学校1956年暑假应届毕业生,凡是没有学过普通话的,应该在毕业前补习拼音字母,达到准确地发音、拼音和朗读,打下以后进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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