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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学校在职教师业余进修的指示

  (四)教师进修学院专修班,采取课堂讲授和学员独立自学相结合的教学形式,但由于讲授时间少,应采取重点讲授的办法,同时强调独立自学。
  (五)教师进修学院可利用寒暑假集中学员进行讲习。
  (六)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领导,当地高等师范学校在师资方面应予以必要的支持;附设在高等师范学校的,由高等师范学校直接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三、函授教育应依照下列各点办理:
  (一)高等师范函授教育主要由高等师范学校办理。培养目标与教师进修学院同。招生对象应以中、小城、镇及农村中等学校教师为主,分科设置各种专修班。其修业年限暂定三年(本科函授班修业年限暂定五年)。函授生修业期满,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二)高等师范函授招生地区,一般以省为范围。未设高等师范学校的省份,而本省又无力单独办理函授教育者,在商得邻省同意后,其教师可参加邻省的高等师范函授学习。如一个省某一科教师需要进修的人数较少,而本省又无力办理该科函授者,可商得邻省同意,参加邻省高等师范有关函授专修班学习。凡有两处以上高等师范学校而且都办有函授部的省份,可以在招生地区上或专业设置上实行分工。由中央直接领导的三所师范大学,其招生范围可适当扩大。
  (三)高等师范函授教学计划,应以师范专科学校(或师范学院)暂行教学计划加以精简制定。教学大纲、教材一般即采用师范专科学校(或师范学院)有关科目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但必要时亦可另行编写。除教材外,还应根据需要编写学习指导文件。
  (四)高等师范函授教学形式,以函授生自学为主,辅以重点讲授和辅导。平时除对函授生进行书面指导和批改作业外,每月应通过函授教学辅导站进行重点讲授和辅导;假期(寒假十天、暑假三十天)集中讲习制度,各校应争取实行。在讲习期间,对函授生进行重点讲授、辅导、实验、考试考查以及布置函授生下期学习计划等。为保证假期讲习会的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对讲习期间的教学工作作妥善的安排.
  (五)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工作应在主办院、校长领导下,有准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应设置专门机构(函授部),在校长领导下,掌管函授教育方面的行政组织工作。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分布情况,在适当地区设立函授教学辅导站,站设主任一人(专职或兼职),在函授部领导下掌管函授站工作.函授教学工作,应由有关系、科和教研组负责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对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工作应予以协助和支持。进修生和函授生所在学校的校长应经常关心他们的学习,随时加以督促和检查,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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