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函授师范学校初级部学习初级师范基础课程,高级部学习师范学校的某部分课程(包括语文、教育,其他学科按性质划组,学员选择修完一组即可)。采取单科学习、分科结业办法。每周学习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布置学习材料,应切实估计学员学习所需时间,避免形成学习负担过重。教师应注意根据学员实际文化水平与接受能方进行教学,以保证学员巩固地掌握所学知识。
(三)函授师范学校学员的入学和毕业、结业等,按照业余进修学校招生、入学、毕业、结业的办法办理。为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学校应根据函授的特点,制订各种必要的制度,报请领导机关批准施行。
(四)函授师范学校可由师范学校附设,亦可独立设置。由师范学校附设的,称函授部,由师范学校校长统一领导,部设主任,主持部的工作。独立设置的函授师范学校,直接由省教育厅领导,设校长主持全校工作。规模较大的并可设教导主任。函授师范学校(部)初级部除教师外,还应聘请水平较高的小学教师兼任辅导员。
(五)函授师范学校可在学员分布较密地区设函授站,主持当地函授教学业务(如搜集作业,分发教材,组织集中的讲授、实习、实验等)。函授站以在当地师范学校附设为宜。除教学业务应受函授师范学校(部)直接领导外,日常行政工作,由所在师范学校统一办理。
四、业余文化自学小组。凡未参加小学教师业余进修学校或函授师范学校学习的小学教师,应鼓励其根据自愿原则,组成自学小组,在业余时间集体学习,或个人学习、共同讨论。小组的学习计划、学习时间和学习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政领导,应予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小学教师业余文化补习工作,应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教育部负责确定小学在职教师业余文化补习的方针、政策,制定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函授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并逐步组织编审各科的学习材料。省、市教育厅、局负责掌握贯彻业余文化补习的方针、政策,主管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函授师范学校(部)的设置调整、干部配备、经费管理、学校工作计划的审核等。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小学教师进修学校、函授师范学校直接的监督检查,对自学小组予以鼓励、抽查,并从行政上保证小学教师业余补习的时间。
六、各省、市教育厅、局应在工作上和教育工会、教师联合会取得密切的联系、配合,明确将教师文化补习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向时建立监督、检查、请示、汇报制度。对现有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或函授师范学校应依照本指示规定,予以整顿巩固,提高质量;尚未举办的,应即量力地积极举办;对办理有显著成绩的学校、校长、教师、辅导员以及成绩优良的学员,应给予适当的鼓励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