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妥善处理复员建设军人复学问题的规定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妥善处理复员建设军人复学问题的规定
(1955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秘书厅1954年10月23日54国政齐字第1号公函转发内务部制定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指出: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对国家有过重大的贡献。他们复员后,将在各个工作岗位和生产战线上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国家各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强大力量。妥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级政府和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经常的光荣的政治任务。

  从高等学校参军的复员建设军人(包括转业军人,以下同此),他们要求仍回高等学校学习,高等学校应该充分认识妥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重大政治意义,体贴他们迫切要求学习、参加建设事业的心情,主动地积极地处理他们的复学问题。高度地关怀他们,切实防止和纠正那种冷淡歧视的错误态度和拖延推诿的不负责任行为。为了妥善地处理复员建设军人的复学问题,兹根据内务部制定的「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暂作如下的规定,希遵照办理:

  一、凡是解放以后(指学校所在地的解放日期,以下同此)从高等学校参军,复员后本人仍要求回原学校学习者,原校应准予复学。如果原校已经调整、合并,则应跟随原来肄业的系(科),由调整、合并后的有关学校准予复学;如果原校虽存在,而原来肄业的系(科)调整到其他的学校,应由原校负责介绍到该系科调整后的学校,准予复学;如果原校虽存在,而原来肄业的系(科)已经停办,本人愿意到原校现有的其他系(科)学习,应经过编级考试编入适当年级复学;如本人不愿意到原校现有的其他系(科)复学,可自行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另行报考志愿的学校、专业。

  二、凡是解放以后从高等学校参军,复员后本人要求继续学习,但因在部队期间已学有专门技术,不宜在原肄业的系(科)学习者,原校应审查其专长(经过编级考试)编入适当的专业,准予复学。如果原校确无适当专业可以编入,可由原校与有关学校联系,按转学手续,转入适当的学校,准予复学。如无适当学校可转,可以暑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另行报考相当的学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