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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妥善处理复员建设军人复学问题的规定

  三、凡是解放以后从高等学校参军,复员后本人要求继续学习,而原校已停办,不能复学者,本人可经转业建设委员会、民政部门或原部队介绍,就近向原来肄业学校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高等学校申请复学,经过编级考试,编入适当年级复学。如果程度过差,不能跟班学习者,可劝告本人积极自修补习,一年后再行申请复学或另行报考高等学校。

  四、参军时如系院系调整前五年制专科学校一、二年级的学生,复员以后本人愿意继续学习者,应到相当的中等专业学校复学;如在五年制专科学校肄业至三年级以上者,按本规定办理。

  五、由于高等学校经过教学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已大有改变,复员建设军人参军以前所学课程和现在高等学校的课程无法衔接,复学者一般应由一年级从头学起。如果本人要求衔接原来年级继续学习,应经编级考试插入适当班级;编级考试不合格者,仍应从一年级学起。

  六、复员建设军人申请复学时,须经原籍县(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转业建设委员会或部队的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负责介绍,高等学校应与其介绍复员、转业的转业建设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并按「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办法」所附各项规定,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对不宜于复学原肄业系(科)者,可调整到本校其他系(科)复学;对不宜于在高等学校继续学习者,应劝其按「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休养、医治或参加工作。
  对于因为健康关系不能立即复学而可望于短期内治愈者,学校可自其提出申请复学之日起,继续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能复学者,不再保留学籍。

  七、高等学校于每年5月1日至7月底(1955年可延至8月底)以前受理申请复学工作,9月1日开学上课。学期中途,不办理复学手续。
  高等学校对于根据本规定第二、第三条所提出的转学、申请编级考试,不得拒绝。

  八、复员建设军人在未经高等学校批准复学以前,其医疗、生活各项费用,按「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高等学校不负责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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