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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学和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中学和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1955年6月10日)


  做好中学和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是保证实现国家教育建设计划的重要关键之一。各地区对于招生工作应加强领导对于考生应进行全面、认真的考核,以贯彻提高教育质量的方针,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为此,特对今后中学和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作如下的规定:

  一、中学和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以省、市为单位统一领导进行。今后除个别地区有必要实行统一招生外,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同一地区的学校联合招生或由各校单独进行招生的办法。

  二、各省、市应组织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省、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统一计划、布置,督促指导省、市内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教育、劳动、人事、卫生厅、局负责人并会同青年团省、市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组成之,同时吸收在各该省、市内办有中等专业学校的中央或省、市业务部门或学校参加。教育厅、局长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省属专、市、县如需要时,亦可分别建立招生委员会,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督促指导各该专、市,县内中等学校的招生工作。
  各校如联合招生或单独进行招生时,可分别成立招生办公室,在上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招生工作。

  三、凡在高小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可报考初级中学和初级师范学校;凡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可报考高级中学和师范学校。入学年龄,初级中学以十二足岁、高级中学以十五足岁为原则。各地区在具体规定入学年龄时,可参照当地本届高小及初级中学毕业生的实际年龄酌予伸缩。师范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为十五足岁至三十足岁。
  少数民族地区的初级师范学校可招收年在二十五足岁以下的高小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

  四、高小毕业生报考初级中学和初级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级中学和师范学校须缴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及原校操行评定材料。同等学力的考生须缴验有关文化程度的参考证件和当地政府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证明。如系进过小学或初级中学须持具原肄业学校的修业证明文件,以防止在校学生躐等冒进。复员转业军人须有部队或机关的证明文件,在职干部须有原服务机关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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