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
(1954年6月17日)
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以后,曾引起全国各地对学校保健工作的注意,有很多学校根据决定的内容先后建立了学校保健组织,精简了课程,增加了文娱体育活动,改善了环境卫生和伙食管理,使学生健康情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从整个的学校保健工作来看,开展的还不平衡,校医室的工作多偏重医疗,忽视预防,有些地区对此项工作也不够重视。依据第三届全国卫生行政会议的精神,学校保健工作应以开展学校范围内的爱国卫生运动为重点,并就现有的学校保健组织进行适当的整顿。首先从大、中城市着手,县区如条件许可亦可选择一、二学校试点进行。为了使今后全国各地学校保健工作能顺利地进行起见,特作如下指示。
一、几年来学校保健工作所以没有很好地开展,主要是由于各级教育与卫生部门对于此项工作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具体领导与帮助,致使各地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形成自流。有些学校单纯强调教学,认为保健工作无关重要,这种忽视师生健康的错误思想必须加以纠正。各级教育、卫生与体育部门应按照各地不同情况与条件,共同研究,认真作好学校保健工作,使所有师生员工切实认识:讲究体育和卫生是增强体质的积极办法。使学生学习、生活和卫生工作、体育运动适当而密切地结合起来,为国家培养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全面发展的新人。
二、关于学校保健工作的组织:各地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保健工作的领导。各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主动地会同卫生、体育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一,确定该地区学校保健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交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并定期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并应根据此方针会同卫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制订实施计划。学校内的保健工作应由校长负责领导,依据需要,组织学校的「学校保健委员会」戍责成学校内务有关方面分工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当地的「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对各级学校的保健工作进行经常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未组织「学校保健指导委员会」的地区,则应兴文教部门联系进行)。至于高等学校的保健工作,除学校行政上应加强领导外,并由当地卫生部门予以业务指导。关于学校内的卫生基层组织机构:高等学校设校医室、中等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工农速成中学在内)一般地应设卫生室,共医务人员应列入学校编制内。大、中城市的大型小学,如有条件,亦可设立卫生室。一般小学则设保健药箱(仅设数种为简易治疗及急救用之药械),由不脱产但经过短期训练的教师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校长对负责保健工作的敌师的工作时间,应予以适当照顾,酌量减轻其教学或其他工作。各级学校医务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制度,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纠正单纯医疗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