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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务院批准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公布)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的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全国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邀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及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三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各该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会同各该地方工会组织,邀集政府劳动部门、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及主要产业工会、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民主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机关、全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四条 市属区或县有必要时得组织区或县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由区或县人民政府、工会、文化馆及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代表组成之。

  第五条 在厂、矿、企业内,共职工业余教育工作曲各该厂、矿、企业的工会领导。如过重大问题,可提交工厂管理委员会、劳资协商会议或邀集有关方面举行联席会议讨论解决之。如有必要在厂、矿企业内组织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时,则由工会负责,邀集行政或资方、青年圑、技术人员(职工业余教育之干部、教员、学员代表等组成之)。

  第六条 各教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以各该级政府教育部门的代表为主任委员,工会组织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厂、矿、企业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则以工会组织的代表为主任委员,行政或资方的代表为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除全国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中已有规定外;各大行政区、省、市及区、县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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