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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高厅[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自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以来,网络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试点高校在办学模式、教学模式、技术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实践和探索,特别是在优质资源建设与共享、学习支持服务及体系建设、质量管理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成果。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的办学定位不明确、对网络教育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个别试点高校违规招生、虚假承诺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实现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要进一步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展网络教育是推动教育信息化、实现教育公平和教育普及、构建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有效途径。试点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统筹网络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试点高校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教育的发展定位。网络教育定位为非全日制教育,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开展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及其他非学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试点高校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定位、特色和学科优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办学类型、层次和专业。

  三、试点高校要切实加强对网络教育的领导和规范管理。要重视网络教育的发展与规范办学,把网络教育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完善网络教育的管理体系。特别要规范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要及时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校稳定和网络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四、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我部已出台的网络教育毕业生学历文凭和就业政策。网络教育的学历文凭是国家予以承认的学历文凭,有关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文凭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严格规范学历文凭的填写、审核、发放与管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2004]4号),对符合文件规定的网络教育学生,可发放“X X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跨省(区、市)就业,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可向当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需在备注栏注明“网络教育”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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