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精心组织、实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已经顺利结束,录取工作将陆续开始。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公正、安全、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加强管理,严明纪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良好声誉。
二、认真实施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落实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录取期间不得擅自扩大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高等学校要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必须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避开省级招办擅自违规录取考生,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将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定向就业招生以及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严格执行我部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