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
(教督厅[2005]2号)
近年来,国家教育督导团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大量的专项督导检查,为推动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从立项、实施到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专项督导检查的效果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规范专项督导检查程序,加强对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项
1、专项督导检查项目由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确定,有关司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专项督导检查的内容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检查对象为省级人民政府。督导检查不同于一般工作性检查,其检查重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凡在下年度需国家教育督导团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司局,应在当年1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
2、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查司局申请,拟订下年度专项督导检查项目,报总督学(主管部领导)同意后,纳入下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通知相关司局。
3、专项督导检查每年一般安排3项。为减轻基层负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省份进行两次以上的督导检查。
二、自查
4、有专项督导检查项目的司局,应在接到国家教育督导团通知1个月内,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发自查通知,指导、督促各地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通知应写明自查的目的、内容、重点、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和要求,必要时可附自查细则。自查通知应和督导团办公室会签。
5、自查工作结束后,相关司局应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情况,提出抽查建议,报国家教育督导团。
三、督查准备
6、国家教育督导团统筹协调,确定年度内各项专项督导检查的时间和省份,提前1个月向抽查的省份印发关于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督查通知应和相关司局会签。
7、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