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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


  8、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组成督查组。督查组由国家督学、有关专家和联络员组成。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安排国家督学,并确定一名国家督学任组长;相关司局负责抽调专家。联络员一般由督导团办公室或相关司局工作人员担任。

  9、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对督查组组长进行培训,相关司局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10、联络员应提前将督查组人员名单和督导检查方案通知被抽查的省份,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发给督查组成员,并负责做好其他服务性工作。

  四、实施督查

  11、督查组到达被抽查的省份后,要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汇报结束后进行质询和座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12、督查组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督导检查一般安排一周左右时间。可分若干小组到地(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听取地(市)、县(市、区)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汇报,并进行质询和座谈;到乡(镇)和学校进行检查。

  13、分组督导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应汇总情况,形成督导报告稿(3000字左右),内容应包括肯定的成绩、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反馈督查情况,并将督导报告稿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征求意见,同时,要告知被督导省份在接到督导报告稿之日起10日内,对督导报告稿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国家教育督导团。逾期未送交的,国家教育督导团可视为同意。

  五、结果处理

  14、督导检查活动结束后,国家教育督导团召集督查组组长及有关督导人员会议,听取督导检查工作汇报,必要时请总督学(主管部领导)参加。

  15、国家教育督导团审定督导报告,对督导事项作出评价,形成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和相关司局会签经国家教育督导团领导审核后,由总督学(主管部领导)签发。国家教育督导团自收到督导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督导意见书送达到被督导的省份。

  16、要求被督导的省份在接到督导意见书三个月内,应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

  17、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督导报告形成督导公报,向社会发布。

  六、其他

  18、专项督导检查所需费用采取分担制。督导团办公室承担国家督学及督导团派出人员费用,业务司局承担有关专家及司局派出人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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