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水力采煤、露天开采和开采薄煤层、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可暂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省级标准,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部级标准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订。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末评比上年度达标高产高效矿(井)。
第十条 由各省(区)所属矿务局提出达标高产高效矿(井)申请,省(区)煤管局负责审查验收,上报煤炭工业部核定批准。直属矿务局的申请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高产高效矿(井)由煤炭工业部命名,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是煤炭工业发展方向,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第十三条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作为承包集团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矿井建设中做好规划、任务、措施三落实,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为适应高产高效矿(井)的建设需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内有关技术的研究。
第十六条 当年建成高产高效的矿(井),第二年在企业不突破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可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次年未能保持高产高效矿(井)称号的即取消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在立项、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老井应把安技费、改造费的安排与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规划统筹考虑,以利于加快建设速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工作的进度,建立“高产高效矿(井)生产统计表”制度,每季度由省(区)煤管局审核汇总报煤炭工业部生产协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