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2日 冶金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冶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冶金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建设工程是指冶金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大修、及移地大修)中的土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以及冶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辅助(含相应住宅和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 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二章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 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以上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其相应的活动。
加强对冶金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冶金建设单位,应委托冶金建设监理或取得过冶金建设监理资质的其它监理单位以及咨询单位代理。
第七条 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资质、能力和条件。并依据《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凭证承担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