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核)和注册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结合本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冶金部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审查与注册工作由冶金部建设司协调归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组建,报建设部备案。本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由行政领导、专家、学者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四条 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本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公告;
(二)提出并上报考试命题、评分标准和合格要求;
(三)受理考试、考核工作,审查考试资格;
(四)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组织阅卷评分与考核评定资格;
(五)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报告考试(考核)工作;
(六)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者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国家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单位经过培训,考试成绩优秀,从事监理工作两年以上,业绩显著,经所在监理单位推荐,向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可以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构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