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二年后,再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