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1994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冶金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理,有效地控制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三条 实施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依法生效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条 冶金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为冶金工业部。在地方为各级冶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统一管理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业建设监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三)组织本行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外行业监理单位承接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审批和注册管理;
(五)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冶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 凡冶金工程建设项目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公正合理,要以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选定的主要依据,不得采取压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做法选择监理单位。
第七条 监理单位是指具备监理条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监理事务所。
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必须有承担技术的经济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确定业务范围,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监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