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

  (一)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基本职业道德;
  (二)工程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职权,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大中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一定的监理工作水平,经过正式培训、持有正式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并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的经验。
  (三)审核和签认工程价款拨付凭证;
  (四)有权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撤换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
  (五)对施工中危及质量和安全的作业,可以下达停工指令;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或阶段选择一个或多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但必须保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二)负责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项目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应为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用房;
  (四)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五)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时应预先征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应主动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为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方便;
  (二)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施工记录、试验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 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先报送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完成的工程的数量、质量核实签认后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开户银行作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依据,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银行不得付款。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一经营隶属关系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有经营关系,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冶金行业外的建设监理单位在承接冶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任务前,必须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提交《监理申请批准书》、《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备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冶金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