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来华从事冶金工程监理工作的须经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同意并核查有关资料、文件和资信证明等。
第十五条 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由监理单位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办理注册手续,发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注册期限为一年。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交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五年未经注册的即为失效。须重新参加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
(一)国外、港澳台地区公司和社团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如需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二)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有关的监理技术或接受外国监理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咨询;
(三)国外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选择和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如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协调无效的可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申请合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因工程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单位进行经济索赔时,最高赔偿额以其注册资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实施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费率及支付办法应写入监理委托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费的费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监理费可列入工程概算。
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采纳所产生效益,建设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奖励监理单位,具体可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