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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机电产品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7月26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机电产品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集中化、规范化、层次化、网络化的机电产品市场,加强对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秩序,形成公开、公正、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体系,正确调控市场,促进机械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机电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市场泛指机械工业行业建设的市场。按其经营范围可分为机电产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及与机电产品相关的原材料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原则上为非营利性单位,市场运作实行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三条 设立机电产品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机电产品供需量大;
  (二)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城市;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市场管理人才。
  (四)市场应逐步具备经营交易、通讯、展览、宣传、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的,主办单位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后,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市场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有所建市场的可行分析报告和市场章程。
  第五条 国家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和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大区级市场由机械工业部审批;省市级及以下的市场由各省市自行审批,审批后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市场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再按国家《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在机电产品市场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办理开业前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方式

  第七条 管理机构在设置上要遵循高效率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为管理委员会制或其他有效形式。人员由主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场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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