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属国家级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确认及管理;大区级的机电产品市场的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共同确认,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为主管理;省市级机电产品市场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确认及管理。机械工业部直属单位建立的市场,管理机构由机械工业部与直属单位共同商定,共同管理。
第十条 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市场必须公布市场章程及有关实施细则。即:
(一)交易商品范围;
(二)交易规则;
(三)组织机构;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会员管理办法;
(六)监督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用行政办法强制企业出资办市场,也不能强迫企业进入或不进入市场,市场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生产和经营各类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的原辅料的经济实体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会员。
第五章 交易及价格
第十四条 市场进行现货交易、有偿转让等方式,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五条 交易商品应是合格的机电产品及相关商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产品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的价格政策,随行就市。定期发布交易品种、成交价格等信息情况。
第六章 监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必须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仲裁市场内发生的交易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建立机电产品市场应予以扶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