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4年8月8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条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
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机械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促使行政首长在任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不断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圆满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为干部主管部门提供行政首长任免、奖惩等考核依据,健全行政首长工作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任期制、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在单位行政首长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都应由干部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审计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六)增强单位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第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单位行政首长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审计部门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可采取授权形式确定主审单位范围,并向被审计单位签发“授权审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