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
(1994年5月4日 电力工业部)
第一条 为规范电业职业行为,保护用电户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电谋私不正之风,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行风建设要求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以电谋私是指电业职业人员利用电力供应的独占地位,运用供电的职权或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为小团体或个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四条 严禁下列以电谋私行为:
(1)公开或变相索要用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2)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3)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4)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7)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他好处的;
(8)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籍以达到私人目的;
(9)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
(10)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
(11)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籍以获取利益的;
(12)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处的;
(14)借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的;
(15)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16)电费抄收人员,从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17)随意拉闸断电,籍以索要好处的;
(18)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19)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