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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第十条 燃料调度人员要配备具有生产实践经验,掌握燃料管理及铁路、水路运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燃料调度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树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网(省)局要统一组织派人驻矿(港)负责催交催运工作,提高燃料兑现率。各驻矿(港)调运组,应按下列分工原则组织催交和驻矿监装。
  一、矿(港)供两个以上省局的,由网局组织统一调运。
  二、矿(港)供一个省局多个厂的,由省局组织统一调运。
  三、矿(港)供一个电厂的,由电厂自行负责催交。
  第十二条 部在煤炭调出省份成立若干电煤调运机构,协助网(省)局做好电煤采购和调运工作,并逐步与煤矿、运输部门通过协议实施煤、电、运互保,以提高燃料兑现率。
  各网(省)局的电煤,可委托各级电煤调运机构催运。
  第十三条 各电煤调运机构及各驻矿港调运组织,要密切与有关路、矿、港、航的联系,加强协作,随时掌握煤矿产运销及铁路、港口运输计划的安排,密切注意收集煤炭市场及运输、运销、煤价等各种信息和动态,并认真搞好矿(港)煤炭交货监装等验收工作,为搞好电力经营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网(省)局要适时组织好冬季、汛期储煤,确保电网安全生产。当库存燃料出现紧张状况时,网(省)局燃料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调运,尽快补充库存,并严格执行火电厂库存警戒线制度,按规定限减出力或停止部分机组运行,同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在库存达到警戒线以上时,方能恢复正常发电(供热)。
  第十五条 当燃料供应出现危急情况威胁电网安全时,电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综合部门、电力工业部、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力争发电燃料的供应得到保证,并制定减少发电、供热负荷以及限电限热的方案,如危急情况不能改变,必须实施限电限热方案时,应提前三天报上述各单位。

第三章 燃料市场采购和带料加工

  第十六条 国家合同订货的煤炭是保证电力燃料供应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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