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电力企业应按部颁标准安排好燃料计量、检质设施的建设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改造、更新资金。在技措资金安排有困难时,经批准可从亏吨亏卡索赔金额中提取适当的资金,用于燃料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燃煤电厂均应安排电子轨道衡或皮带称进行到厂煤的检斤计量,
并与铁路或交通部门共同做好记录,发生亏吨时,应按《煤炭送货办法》规定及时索赔,对到厂燃油要进行检尺计量,用汽车进煤的电厂,必须设置地中衡计量。
第二十七条 检斤衡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校验、检定,无有效合格证者,不得用于商务计量。
第二十八条 火电厂应加强到厂燃料的质量验收,严格按国标车车取样,批批化验,发现质价不符时要及时通知煤矿(或供油单位),以促进供方改善煤(油)质量,并进行质量索赔,如与供方化验结果有争议时,可提请部或各地区电煤质量检验中心予以裁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部颁《燃料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准则》规定,设置到厂煤化验室,根据条件应优先选配经部推荐使用的采、制、化设备,以保证煤质化验所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条 电厂煤质采、制、化人员,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考试合格持岗位合格证上岗,各火电厂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质化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章 燃料储存管理及盘点
第三十一条 火电厂储煤场应按部颁《火电厂设计规程》设置,容量应满足机组最大负荷并保有安全储煤量。正常储存应不低于10-15天的用煤量。
第三十二条 月度煤场储存损耗不得超过日平衡存煤量的千分之五。煤炭储存应做到不同煤种分堆存放、撒均压实、烧旧存新。要按锅炉对煤质的设计要求合理掺配。
第三十三条 为配合正平衡计算煤耗办法的实施,煤场盘点管理应与入厂入炉煤计量相协调,有条件的火电厂应逐步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盘煤,遇有大盈大亏现象发生时应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