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房[1995]第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理委员会):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1995年4月28日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9日以部长令第42号发布。《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配套法规,是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找出房屋租赁管理的突破口,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行为。要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大管理力度,尽快使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建设部在论证《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已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等部门的同意,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当地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建立规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制度。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建立了租赁许可证制度的地方,可根据当地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继续使用房屋租赁许可证,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