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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中央国库收纳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财政部对中央国库收纳
 退付中央预算收入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财监字〔1997〕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的监督管理,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对省级及省以下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限及范围
  主要核查199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中央国库及重点县中央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情况和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各级国库是否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1、有无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收纳、调整、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的问题;
  2、预抵税收返还资金调度比例是否符合中央及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有无提高比例返还中央预算资金的问题;
  3、各级国库及国库经收处收纳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报解,有无延解占压的问题;
  4、国库办理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税款缴库手续时,有无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变更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
  (二)退付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是否符合《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办理的退库事项是否经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有关部门有无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审批退付的问题;
  2、有关部门有无按已废止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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