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24日 银复[1991]311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重人行(91)字第236号文收悉。现就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尚需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研究。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46号文)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支配使用资金,任何金融机构和部门不得动用。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因审理和裁决涉及金融机构的纠纷,而要求人民银行协助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缴存的准备金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