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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1995年1月13日 (95)新出图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出版社:
  为繁荣出版事业,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优质、高效的转移,继续从宏观上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多出好书,特别要保证国家和地区重点图书、科技著作、学术著作的出版,经研究,决定对书号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出版社一年中的表现情况,决定书号的使用数量。对表现好的出版社免予控制。
  1.按照出版社的表现将出版社分为三档:
  ①优秀、良好出版社;
  ②一般出版社;
  ③近两年(93、94年)来出现过严重问题,受过处分的出版社。
  2.各档的分配数量:
  ①优秀出版社(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好的出版社,1993、1994已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评出30家)、良好出版社(指1993、1994两年表现良好的出版社,在1995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中由各省局和主管部门推荐,数量控制在出版社总数的20%)其书号不受限制。
  ②一般出版社按有发稿权编辑每人5种新书计划,其书号不得超过。新建未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50种。
  ③1993、1994年受过处分的出版社和已掌握买卖书号比较严重的出版社,按有发稿权编辑人数计算后再下降10~20%。
  3.根据表现,两年一次考核定档。
  根据出版社的表现确定档次,一般结合年检情况两年考核调整一次。对第二档、第三档出版社,如表现良好,将考虑予以升级,享受免控或取消下降10~20%的处分。不论哪个档次,如出现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问题,将在下一年予以调整。
  4.不限书号的图书
  ①少数民族文字图书。
  ②科技方面的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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