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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五)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六)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件和公安部门核发已办理签证的护照。 
  四、兑付外汇的标准:
  (一)出境探亲
  零用费兑付标准:
  1.去澳门20美元;
  2.去香港40美元;
  3.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地区或国家60美元。
  (二)出境定居: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部兑付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付200美元的,可兑付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兑付一次外汇;
  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兑付200美元。
  (三)出境留学:
  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兑付外汇。
  (四)台属探亲、会亲:
  1.赴台湾探亲兑付400美元;
  2.赴港、澳地区会亲兑付150美元。
  (五)自费朝觐人员;
  自费朝觐人员可一次性兑付750美元。
  (六)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
  1.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可凭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亲零用费标准购汇;
  2.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购汇;
  3.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据的证明)在200美元(含200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兑付。
  五、授权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兑付外汇,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或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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