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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
 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6]第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地方版和增版,可按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报纸地方版的广告经营活动由报社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其违法广告行为由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纸地方版出现违法广告,按照《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文件的规定,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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