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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6修改)

  第十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
  (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
  (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及统计工作;
  (二)对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查处其中各类违反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参与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期货、文化等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参与我国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和有关市场布局的论证、规划。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指导其健康发展,并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订和规划。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
  (二)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三)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和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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